滨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1266号(受送达人:张莹君)
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张莹君:
本委受理张莹君与速标(山东)数据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126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12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工资106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具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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