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2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工程咨询单位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 1.信用服务机构存在《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情节轻微,立即自行纠正,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存在《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情节轻微,立即自行纠正,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存在《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立即自行纠正,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2.《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
3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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