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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审批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2016/09/25 2.0w 阅读 524 点赞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审批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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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现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

附件:

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审批业务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鲁建金字〔2016〕6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有关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定义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无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审核,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市管理中心审核,报市管委会批准后,在企业和个人各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1、企业因经营原因,暂时不能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其他需要缓缴的情况。

(二)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1、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

2、其他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况。

三、申请材料

1、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经公示后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或文件(无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需提供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到会人员签名清单、表决情况;

3、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5、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6、《缓缴人员清册》或《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调整登记表》及《降低缴存比例人员清册》;

7、补缴计划或方案。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1至7项材料;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提供1,2,6项材料。1、2、6、7项需提供原件,3、4、5项可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期限

1、缓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缓缴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到期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2、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五、审批程序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

1、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工作应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2、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县(区)内企业经办人需填写《县(区)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一)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携带相关资料至县(区)管理部办理缓缴手续;市区企业经办人需填写《市区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表二)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携带相关资料至市管理中心公积金执法科办理缓缴手续。

3、审核相关材料:

(1)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字公章是否齐全;

(2)审核经公示后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或文件及到会人员签名清单、表决情况:

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会议决议或文件应加盖工会印章;无工会组织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并提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注明申请的职工总人数、参加会议人数,参加会议人数应是职工总人数的2/3以上。会议纪要需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如企业法人无法签字盖章的,需经过企业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

(3)审核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否属亏损状态;

(4)审核上年度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报告(较小企业没有审计报告可出书面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5)审核企业是否提供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如企业无法提供的需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6)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办人员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缓缴企业开户人数,审核开户人数与《缓缴人员清册》申报人数是否一致,如人数不符,需企业提供书面情况加盖公章,经办人员重新核实企业实际人数,直至准确无误;

(7)审核补缴计划是否合理。

4、经审核确认县(区)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经办人员及管理部主任填写办理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公积金执法科填写复核意见,后报分管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市区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经办人员及科室负责人填写办理意见后,由分管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5、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将相关材料退回。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核工作,应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2、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县(区)内企业经办人需填写《县(区)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表三)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携带相关资料至县(区)管理部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市区内企业经办人需填写《市区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表四)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携带相关资料至市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科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3、审核相关材料:

(1)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字公章是否齐全;

(2)审核经公示后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或文件及到会人员签名清单、表决情况记录。

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会议决议或文件应加盖工会印章;无工会组织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并提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注明申请的职工总人数、参加会议人数,参加会议人数应是职工总人数的2/3以上。会议纪要需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如企业法人无法签字盖章的,需经过企业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

(3)审核拟降低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调整登记表》及《降低缴存比例人员清册》(各一式三份)。

4、经审核确认县(区)企业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经办人员及管理部主任填写办理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分管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市区企业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经办人员及科室负责人填写办理意见后,由分管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5、对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企业,将相关材料退回,企业仍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经审批确认申请企业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流程予以办理:

1、市管理中心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管委会审批;

2、市管委会批准后,由市管理中心拟定批文,由综合科印发文件(一式三份),综合科、相关责任科室[县(区)管理部]、申请企业各一份。

编辑: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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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