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83号(受送达人:滨州众力工贸有限公司、滨州新禄名机械有限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滨州众力工贸有限公司、滨州新禄名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连超与滨州众力工贸有限公司、滨州新禄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8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工资1300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415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779.31元;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22475.81元;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0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