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仲案字〔2025〕第682号(受送达人:滨州御品名家酒店有限公司)
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滨州御品名家酒店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许云霞与滨州御品名家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682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6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份和4月份工资7666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3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77号建大大厦十一楼),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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