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卫光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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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卫光进行了医学检查及现场鉴定,符合《因病标准》4.1.12条款,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9日,如有情况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反映(信函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承应当告知真实姓名。
监督反馈电话:0543-8173009
邮寄反馈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建大大厦910室
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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