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鲁371623工伤受理(2026)129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1623工伤举证(2026)129号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受送达人:青岛将作科技有限公司)

2026/05/27 1.2w 阅读 322 点赞

鲁371623工伤受理(2026)129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1623工伤举证(2026)129号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受送达人:青岛将作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青岛将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景城于2026年4月23日青岛将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经审核材料于2026年4月29日受理EMS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到你单位,现决定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你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可或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存在异议,你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向本局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也可以提供经本局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三、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局提交举证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局申请延期举证,经本局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四、请确认你单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讯飞未来港5609室。如果有变化请及时告知本局,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因你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动且未告知本局而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相关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领取地址:无棣县新区汽车站东政务审批中心1976室。 联系电话:0543-6781838。  

2026年5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