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
部门动态部门动态

保障劳有所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2026/06/07 9.8k 阅读 365 点赞

保障劳有所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浏览次数: 次

欠薪是信访多发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滨州信访为您普法,全力守护劳动者权益。

一、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及其他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覆盖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五大核心制度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款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列账,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实名制管理

全员实名登记、考勤记录,确保“人账对应”。《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3.工资总包代发

总包单位直接发工资到个人。《条例》第三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4.工资保证金

企业预存保证金,欠薪时先行垫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

5.维权信息公示

工程项目现场必须公示维权电话、投诉渠道。《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三、四条维权渠道

1.向人社部门投诉

2.申请劳动仲裁

3.向法院提起诉讼

4.通过信访反映

四、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五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部门动态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