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查,滨州乐安书院等5家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5年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如对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43-3172152
联系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11号1209室
滨州市民政局
2026年6月12日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依据 | 拟处罚决定 |
滨州乐安书院 | 52371600MJE996666E | 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5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撤销登记 |
滨州市南科职业培训学校 | 52371600MJE99867X5 | 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5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撤销登记 |
滨州市轩德书法学校 | 52371600MJE9960255 | 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5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撤销登记 |
滨州一松科技研究院 | 52371600MJE995794R | 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5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撤销登记 |
滨州市兰亭书法院 | 52371600MJE996471L | 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5年度工作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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