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576号(受送达人:陕西灵工保劳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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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陕西灵工保劳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委受理刘志炫与陕西灵工保劳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57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5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委确认刘海波与陕西灵工保劳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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