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145号(受送达人:孙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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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孙志勇:
本委受理山东惠民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与孙志勇违约金纠纷一案(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145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145号仲裁裁决书。
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145号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惠民县文安路162号二楼205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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