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129号(受送达人:山东青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邹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东青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晓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12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晓与被申请人山东青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自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青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晓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8939.5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财税劳动大厦1111室),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第二条适用一裁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第一条、第三条适用于非一裁终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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