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770号申请人吴强与被申请人山东品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邹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东品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强与山东品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77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邹劳人仲案字〔2026〕第7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东品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吴强2025年9月1日至9月25日期间工资255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084元、医疗费1405元,共计226729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请求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对其他仲裁请求为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邹平市财税劳动大厦1113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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