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234号(受送达人:滨州市丰铭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2026/08/13 7.8k 阅读 438 点赞

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234号(受送达人:滨州市丰铭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滨州市丰铭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延荣与滨州市丰铭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23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234号-1、第234号-2仲裁裁决书。

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234号-1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9.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251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医疗费239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劳人仲案字〔2026〕第234号-2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张延荣与被申请人滨州市丰铭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4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2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护理费1546.4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03.3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惠民县文安路162号二楼205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