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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第四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2026/09/07 8.6k 阅读 400 点赞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第四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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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第四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及续期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120号)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第四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社评组织征集范围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社会信用良好的企业、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且符合省、市关于社评组织征集相关遴选条件的不同主体,可按鲁人社函〔2024〕120号文件有关要求申报。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一)申报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征集范围。

(二)本次我市重点征集职业详见附件1。

(三)拟新申请社评组织的机构,申报职业(工种)不超过3个,申报级别为五级至一级。

(四)已正常开展认定工作1年以上且无违纪违规行为,备案职业均开展评价的社评组织可申请新增职业(工种),原则上新增职业不超过2个,已开展评价的职业可申请新增级别。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见附件3);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

5.鲁人社函〔2024〕120号文件《社评培训评价组织遴选评估参考条件》中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申报受理

1.拟新申请省级社评组织的省属企业、院校、社会团体,应先向登记机关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评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评、备案;

2.拟新申请市级社评组织的省属和市属企业、院校、社会团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3.登记机关在我市的民办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4.现有社评组织拟申请新增职业(工种)、级别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四、评估流程

(一)遴选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评估组,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访谈咨询、质询答辩、专家论证等方式对新申请社评组织、现有社评组织申请新增职业(工种)、级别进行技术评估,根据机构条件和评估组意见,择优推荐社评组织孵化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确定培育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我市新增不超过1家社评组织。

(二)孵化培育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评组织孵化培育对象,进入评价能力孵化培育期,培育对象应在孵化培育期内完成申报职业(工种)、级别的题库开发与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题库评估组对培育对象开发的题库进行评估,题库验收评估通过的培育对象纳入备案范围。

(三)备案公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新备案的社评组织赋予机构代码,出具备案函;向新增职业(工种)、级别的现有社评机构出具调整评价范围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公布社评组织及职业(工种)、级别等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完成时限

1.2026年9月21日前,拟新申请社评组织的机构,拟新增职业(工种)、级别的社评组织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2.2026年10月23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省级社评价组织新增机构、职业(工种)、级别的初评,及市级社评组织新增机构、职业(工种)、级别的遴选评估等工作,并将材料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联系方式

征集期间遇到问题,请及时和市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科联系。

联系电话:0543-8173770

邮箱:bzjyjdk@bz.shandong.cn

附件:1.重点征集职业目录.doc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doc

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docx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及续期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120号)请点击链接查询:https://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7897/202411/166a414b-b7bd-4eb2-8bd6-f8e6b7c6890c.shtml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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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