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滨住金发【2018】53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滨住金发〔2018〕53号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放管服”改革,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调整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下简称按年还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按年还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无欠缴现象的正常状态;
(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未连续出现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且当前无逾期现象;
(三)申请办理按年还贷业务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一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的5%或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贷款余额的5%;
(四)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未出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
(五)借款人需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提取数额不得超过还款额。
二、提取人须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名下公积金账户进行按年还贷提取,借款人是一方的,只提取一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是双方的,可提取双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人及其配偶均到场签字后方可办理。
四、提取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2018年8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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