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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71号(受送达人: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

2026/04/03 1.3k 阅读 186 点赞

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71号(受送达人: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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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晴与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人仲案字〔2026171)。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人仲案字〔20261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2024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工资12519元;三、被申请人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12519元;四、被申请人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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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府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