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70号(受送达人: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维青与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隆祥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7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24年4月12日至2025年5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工资12647元;三、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 12647元;四、被申请人二对申请人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