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劳人仲案字〔2026〕第73号公告(受送达人:浙江中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浙江中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
本委受理路兆帅与浙江中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劳人仲案字〔2026〕第7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劳人仲案字〔2026〕第73-1号仲裁裁决书、滨劳人仲案字〔2026〕第73-2号仲裁裁决书。
滨劳人仲案字〔2026〕第7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至9月的工资18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具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滨劳人仲案字〔2026〕第7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电梯检验员证书。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77号建大大厦十一楼),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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