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07号(受送达人:滨城区铭宸香满楼餐饮馆)
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滨城区铭宸香满楼餐饮馆:
本委受理邵先军与滨城区铭宸香满楼餐饮馆劳动争议一案(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0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8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工资1950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195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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