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 裁 决 书

2026/05/28 1.8w 阅读 112 点赞

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 裁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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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滨劳人仲案字〔2026〕第142

申请人:韩梓轩,男,汉族,2009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71602200905163610,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中办事处韩声杨村107号

委托代理人:赵彬彬,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梦马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士超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街道办事处黄河二路渤海十八路555号滨州现代城商业广场1号楼A1105

申请人韩梓轩与被申请人山东梦马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20261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刘锡荣独任仲裁员,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韩梓轩、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彬彬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2025年12月18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是直播客服,双方口头约定工资3500—4000元/月。2025年12月31日,申请人离职。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632元。

本委依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被申请人无故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是直播客服,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业绩不达标,申请人被辞退。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人事孟雪的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马士超微信聊天记录、BOSS直聘网站招聘信息截图、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

本委认为,本委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应当按期参加庭审,并就相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无故未按期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的规定,本委依法对本案作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同时未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驳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本委申请人主张其于2025年12月18日入职、12月31日离职、每月工资构成为保底工资3500元加提成以及被申请人拖欠其工作期间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工资问题。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为保底工资3500元加提成,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13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的规定,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工资1632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1632元。

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工资1632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员:刘锡荣

20265月27

   员:商新芳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