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675号(受送达人:滨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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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滨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本委受理李佳琪与滨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劳动争议一案(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675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6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份,8月份,12月份,2024年1月份,2024年3月份,6月份至10月份工资13000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77号建大大厦十一楼),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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