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第2026-55号(受送人:孙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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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福涛:
本委受理的孙福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6年2月25日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滨劳鉴病初字〔2026〕2号)。内容如下: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孙福涛目前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送达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对复核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供稿:劳动和工伤科
撰稿:张家宝
校对:董海波
审核:崔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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