棣劳人仲案字〔2025〕第310号仲裁裁决书公告(受送达人:青岛阳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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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青岛阳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亓加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棣劳人仲案字〔2025〕第31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棣劳人仲案字〔2025〕第310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共计:253136.25元(贰拾伍万叁仟壹佰叁拾陆元贰角伍分);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无棣县海丰十六路交通大厦五楼505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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