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送达公告2026年第28号(受送达人:韩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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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宁:
经受理韩振宁申请职业伤害一案,已依法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因邮寄于你的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长期未签回文书送达回执。现根据《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鲁人社规〔2024〕5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鲁371602不予确认(2026)64号)。内容如下:
韩振宁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确认职业伤害的情形;或者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现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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