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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市场监管局、邹平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关于槟榔及槟榔制品的消费提示

2026/07/14 3.0k 阅读 505 点赞

针对部分便利店、超市及电商平台仍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个别经营者仍将其与食品混放陈列,甚至标识为“食品”“食用”。不少消费者对其产品属性和健康危害认知不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滨州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邹平市市场监管局、邹平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如下消费提示:

一、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

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文字、图形、符号标识或介绍为“食品”“食用”,包装不得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编号)等食品类专属标识。

二、长期嚼食槟榔的健康风险明确

世界卫生组织下属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已将槟榔列为 Ⅰ类致癌物,临床证据明确:口腔癌风险显著升高:槟榔含槟榔碱、槟榔次碱等生物碱及鞣质,长期刺激口腔黏膜,粗纤维反复摩擦造成慢性损伤,若同时吸烟饮酒,致癌风险进一步叠加;可诱发多系统疾病:与肝癌、食管癌、胃癌、宫颈癌等相关;影响生殖健康(降低精子活力、干扰排卵、增加流产/死胎风险);引发消化不适、失眠,长期食用可产生依赖性。

三类人群危害尤甚:未成年人(口腔黏膜、牙齿、神经系统不可逆损伤)、心血管疾病患者(可诱发心律失常、血压骤升)、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增加流产、胎儿畸形、低体重儿风险)。

三、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

各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不得作为食品经营: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食用”;

不得与食品混放: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应与食品区保持物理距离;

电商同样受限: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可食用;

保护未成年人:不向未成年人宣传、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学校周边经营者不得摆放及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

四、给消费者的建议

主动避害:充分认识槟榔的致癌性与成瘾性,尽量减少或停止嚼食,已养成习惯者可寻求医疗机构戒烟戒槟榔门诊介入;

重点人群严守:青少年、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口腔疾病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应避免接触;

理性辨别:购买时注意查看包装,凡标注 SC 编号、宣称“食用”的槟榔制品均属违规;

积极监督:如发现商家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与食品混放陈列,可拨打 12315 或 12345 投诉举报。

健康无小事,消费需理性。邹平市市场监管局、邹平市消费者协会呼吁:拒绝“Ⅰ类致癌物”入口,从自身做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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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