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613号(受送达人:吴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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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吴洪生:
本委受理吴洪生与滨州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61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613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庭依法按照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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