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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滨州市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

2026/08/18 7.8k 阅读 66 点赞

滨州市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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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6〕66号)要求,即日起我市启动2026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返还标准

我市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二、经办流程和实施期限

1.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初步筛选符合条件企业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企业对返还金额、单位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账户。企业也可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线下办理。

2.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2026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裁员率和返还比例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其他享受条件与非劳务派遣单位一致。申请时需提供劳务派遣资质、派遣协议、返还资金分配协议和资金享受各方的对公收款账户信息,并向经办机构提交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的,退回未按规定使用部分,取消本年度申领资格

3.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12月31日。

三、其他事宜

1.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2.对侵占稳岗返还资金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予以联合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3.在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拨打人社部门服务热线12333,也可拨打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咨询。

市本级:0543-3162635

滨城区:0543-8330119

沾化区:0543-7315867

邹平市:0543-4264569

惠民县:0543-8197091

阳信县:0543-8232056、8212805

无棣县:0543-6781832

博兴县:0543-2399956   

开发区:0543-3401620

高新区:0543-3160215

北海新区:0543-8177751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818

供稿(市就业人才中心)

撰稿(李敏)

校对(刘海滨)

审核(安洋)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